內蒙古市政工程中采取的環保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:
一、推動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的應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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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行綠色建筑標準:內蒙古自治區要求城鎮新建建筑執行綠色建筑標準,特別是《內蒙古自治區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條例》中確定的“四類”民用建筑,需執行一星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,而高層建筑則需執行三星綠色建筑標準。這一措施旨在從源頭上提高建筑的能效和環保性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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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廣綠色建材:積極開發并應用綠色建材,加強綠色建材產品的生產、認證、采信應用等環節的監督管理。政府投資或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項目,以及達到一定規模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項目,需先采用獲得認證的綠色建材產品。
二、加強建筑垃圾分類處理與資源化利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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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善垃圾分類系統:內蒙古市政工程施工廠家建立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、收集、運輸、處理系統,并在部分城市如呼和浩特市、鄂爾多斯市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示范試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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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動垃圾資源化利用:加大建筑垃圾和施工棄土資源化利用力度,積極推動“無廢城市”建設。通過資源化利用,減少建筑垃圾對環境的污染,并轉化為可再利用的資源。
三、提升城市防災減災與基礎設施建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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優化防災空間:利用公園綠地、廣場等預留防災避難空間和安置重建空間,加強公共消防設施、人防設施、防災避難場所等防災減災基礎設施建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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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善生命線系統:推進城市給排水、供電、供氣、供熱、交通、信息通訊等生命線系統設施建設,確保城市運行的安全和穩定。
四、推廣清潔能源與節能技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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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展清潔能源:因地制宜推廣太陽能、淺層地熱能、空氣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。同時,推動“光儲直柔”等技術應用,實現建筑用能與電網調度柔性互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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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節能改造:持續推進城鎮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,提高建筑的能效水平。同時,推動公共建筑節能改造,降低公共建筑的能耗。
五、加強生態環境執法與監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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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展專項執法檢查:結合生態環境執法大練兵活動,深入開展排污許可證后執法、監測數據造假和危險廢物違法犯罪排查整治等專項執法檢查行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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強化執法效能:嚴格落實行政處罰柔性執法“三張清單”,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。同時,實行監督執法清單,積極推進非現場執法,實現對守法企業無事不擾。
綜上所述,內蒙古市政工程在環保方面采取了多項有力措施,涵蓋了綠色建筑、垃圾分類處理與資源化利用、城市防災減災與基礎設施建設、清潔能源與節能技術推廣以及生態環境執法與監管等多個方面。這些措施的實施將有助于提升內蒙古市政工程的環保水平,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。
